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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6岁时老纪携小自己25岁的同村姑娘外出务工,留下两女一儿和妻子伍某。20年后再次携姑娘和另育的一对子女回村,本想在自家承包地上种麦子,却遭遇大儿子小纪和伍某的重重阻拦,遂将儿子和前妻告上法庭。
6月22日上午,方城县法院博望法庭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,在村头设立法庭,对此案进行审理,民情国法自然也在法庭上各有所据,村里乡亲和法官也成了这桩家务事的评判者。
老纪和伍某1984年结婚,婚后生育两女一儿。小纪本来家庭幸福美满,可在小纪6岁时,约1995年左右,身为电工的老纪携小自己25岁的同村姑娘外出务工,留下两女一儿和妻子伍某。1998年老纪全家与老纪母亲(已故),以家庭承包形式分配承包了每人2亩共12亩土地,暂留给小纪和伍某代管经营。2009年4月老纪与伍某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,后又外出打工再婚并育一子一女。2016年冬老纪回乡在属于自己的家庭承包田上种小麦,后遭小纪和伍某用机械翻毁,造成损失上万元。
老纪与伍某已离婚,原双方共同分配的承包田应分开耕种,老纪对应属于其母的2亩承包田享有继承权,故老纪在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中应有4亩土地的承包权。基于此,老纪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二被告即小纪与伍某停止侵权,返还自己的承包田,考虑到与被告之间系父子关系,老纪只主张要回三等地2.4亩,并赔偿毁坏原告所种小麦损失10000元。
“不管老婆孩子,带个女娃跑了,这些年你管过这娘儿仨没?还有脸来要地,你咋不说给那仨娃子抚养费?……”有乡亲在庭审时窃窃私语。
法官曹天祥也是充分考虑到这桩案件的各种因素,进行了近2小时的调解。因原被告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,调解无果,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,判决小纪和伍某返还原告承包地2亩,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田归田,情归情。老纪的权利主张在道德上虽备受非议,但确是他的公民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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